许霆案案件讨论
所内新闻 | 作者: | 时间:2019-02-14 | 已阅:956
2011年7月6日,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对5月19日发表在法律教育网上《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一文进行了学习和讨论。
该文章从自动柜员机和银行系统的操作过程这一角度重现了许霆案的全部案件事实,并得出结论:许霆与银行之间属于正当的交易行为,且银行在操作上也有过错,所以许霆第二次和第三次的取款行为在主客观上,都属于进行恶意交易而获得不当得利,而那种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的观点完全是主观归罪的结果。
律师们联系案件事实对上述文章的观点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观点大致分为两派:以罗群律师为代表的一方律师认为,许霆的取款行为是合法的,是银行的系统错误导致其获得的数额和存折上被扣掉的数额之间有差距,该差额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定为是银行主动给予的,许霆没有主动窃取的行为,所以认定为盗窃罪不合适,只能算是不当得利。胡金锐律师对此补充说,自动柜员机虽然属于银行这一金融机构的延伸,但其开放性又使得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所以许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加上许霆也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盗窃罪很难成立。同时,以李学林律师为代表的另一方律师则认为,既然许霆取得第一笔,甚至第二笔意外之财没有合法依据,因此这两次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是不当得利,但是他之后连续取款,甚至叫上朋友一起来取的行为就很难逃脱盗窃罪名了,一是有主观恶意,明知其不该为而为之,二是有秘密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主客观要求都得到满足。
在谈论到该篇文章对以后辩护工作的启示时,律师们都一致同意,文中的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是仅从银行操作系统这一方面来断定也是有失偏颇的,不能展现案件的全过程,以后在做案子时应该从多角度、多方面来看待案件事实,切忌片面和盲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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