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有严格限制条件
律师手记 | 作者: | 时间:2015-08-07 | 已阅:2259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并复制财务会计报告,而对于公司会计账簿,法律仅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阅权,未赋予其复制权。同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行使设定了严格的约束条件:须向公司递交书面的请求;要有合法的目的,并向公司说明其目的。如果公司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可以拒绝提供查阅。由此可见,法律对股东获悉公司原始财务记录的问题上采取一种谨慎态度。

  这主要是基于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的区别而规定。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公司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会计账簿是由具有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分类地全面记录一个公司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换言之,财务会计报告是具有对外公示性的财务文件,而会计账簿则是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内部资料,是一种较为初始的会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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