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律师手记 | 作者: | 时间:2015-05-11 | 已阅:1357

刑法第176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表现为: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主要表现: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无论是否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也不问是否采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来吸收存款,只要其从事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属“非法”行为,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财物。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括用欺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包括利用强迫、利诱等其他方法吸收公众存款; 诈骗罪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得财物。3、主观方面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4、主体要件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单位构成; 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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