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航MH370失联赔偿“,一家属索赔七千万,五被告答辩零赔偿!
法制天地 | 作者: | 时间:2017-11-22 | 已阅:1012

2014年3月8日,马航MH370神秘消失。一晃三年多过去了,停留在人们猜测和遗忘中的这起全球性事件,随着索赔诉讼在国内提起,再次回到舆论“风暴眼”。


11月20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始进行庭前会议,着手审理失联乘客家属提起的民事索赔案,家属们向马航等5个被告提出民事赔偿要求,金额在1千余万元到7千余万元不等。


但从新京报报道看,家属们走上的这条索赔之路,可能不那么平坦:飞机发生事故时所属的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事故发生后成立的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还有飞机厂商波音公司、与飞机发动机有关的罗尔斯-罗伊斯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安联保险集团在法庭逐一答辩,同时提交相关证据,均拒绝承担责任,让家属们倍感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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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庭前谈话的家属代表。新京报记者王巍摄


而更多的责任赔偿,还在后面。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确定的“无限制责任”,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不得免除责任,每名旅客可获得不超过11.31万欧元特别提款权;在托运行李时如果没有声明,行李的毁灭和遗失的赔偿,则不超过1000欧元特别提款权。


当然,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还有另一种过错责任赔偿。该公约第21条规定,在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或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情况下,承运人不应当承担追加责任。


如果马航可以证明,失联事件是其他外因导致(比如恐怖分子所为),或者自身没有过失,则马航不需承担额外赔偿。如果存在过错,航空公司则承担无限制责任。对此,乘客家属可与航空公司协商,或通过诉讼索赔。


失联乘客亲属选择国内诉讼,既能以国际公法作为准据法,还能援引国内法律,特别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等条款。


早在2015年1月29日,马来西亚民航局便已宣布,马航MH370航班失事,并推定机上所有239名乘客和机组人员已遇难,继续主张“下落不明”来拖延,显然过于牵强。而作为“衣钵传人”的马航国际,尽管“变身”,但继承了原马航的财产等权利,也应继承债务诉讼,属于适格的法律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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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马航外,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飞机或者飞机的发动机与事故发生相关,相应公司、厂商的法律责任就不会落空。


而安联保险在法庭上主张的“不是马航的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恐怕与事实有所出入。据媒体报道,德国安联集团是受理马航坠毁客机理赔的主要再保险商,险种为飞机机体(针对飞机本身的保险)和责任险(包括乘客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平心而论,被告在法庭上为自己利益抗辩,拒绝承担责任,是一种常见现象。不过,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要靠事实证据来说话,靠法律依据来支撑。


因而,对于一些口头“抵赖”者,倒不必着急,姑且视为一种策略,或是表演。对有关责任方来说,法律责任终归是赖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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