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的业务学习
所内新闻 | 作者: | 时间:2019-02-15 | 已阅:996
    2009年12月23日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开展了关于《劳动合同法》、劳动部481号文件、《劳动争议和调解仲裁法》、《北京市高院、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学习。
    参与学习的人员有:律师敬建川、李世新、马兰、胡丽娟、宫浩、唐艳艳、李艳、于海杰、邢丽等,此次业务学习由马兰律师主讲。
    马律师: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发生的劳动仲裁案件越来越多了,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的掌握也越来越清晰和准确,为此我们律师,无论是从事哪项业务的律师都需要全面的掌握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下面我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和劳动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
     一、《纪要》第一条主要讲的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属于劳动仲裁委的受理范围呢,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虽建立了但是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照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补缴的,一般不予以受理,应该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解决,上述情形属于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范围,但不是绝对不受理;如果有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给劳动者缴纳保险,使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等待遇的,劳动者要求仲裁的,应予以受理;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农民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后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以受理;档案丢失案件也属于受理范围,但是住房公积金案件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二、漏人、漏事案件,何为漏人漏事案件呢?是指在劳动仲裁程序中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一审程序中可依法追加,无须再行仲裁,漏事是指劳动仲裁程序中漏裁的事项,人民法院可直接做出处理。也无须再仲裁。
     三、“长期两不找案件“,主要指劳动者长期为参加劳动,用人单位又未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于这样的情况,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工作年限。
       李律师:上次张律师遇到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一个单位的工作人员,下海经商了,还去了外国,到了退休年龄就回来了,要求单位办理退休,享受退休的待遇,虽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主要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某些人下海经商赚了很多钱,又想享受退休待遇这样对单位势必是不利的,最后的结果就是确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计算工龄。
     四、关于外国人就业问题
     纪要明确了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港澳台就业证》的,其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劳动合同,如实际付出了劳动的,由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敬律师:我们之前办理的一个案件就是一个外国人在中国的一家公司上班,也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持就业证书,后因为其它事宜仲裁了,劳动者要求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补偿金等,工资部分支持了,但是没有支持补偿金,依据的就是这一条,该合同是无效的,单位应该支付实际工作的工资部分。
     本次业务学习,我们主要是结合了律所最近办理的几起劳动仲裁的案例,每个案例总体上是相近的,但是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细节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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