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经报》采访敬云川主任
所内新闻 | 作者: | 时间:2019-02-15 | 已阅:864

3月19日上午,北京高通律师事务所敬云川律师在办公室接受了《中国财经报》记者采访,就财政部3月17日发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回答了记者的问题。敬云川律师认为该《办法》规范了国有金融资产的转让程序和定价等重大问题,可以起到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作用。
首先,该《办法》规定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其中,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减持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财政部门;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其次,该《办法》要求,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首次挂牌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重新报批;就上市公司而言,转让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
据介绍,该《办法》经过3年的酝酿,三易其稿,将与《国资法》一同在今年的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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