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方矢口否认签收人系其员工供货方报警取证获法院采信
法制天地 | 作者: | 时间:2019-02-21 | 已阅:734
 

 

收货方矢口否认签收人系其员工供货方报警取证获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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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7123    作者:刘燕枫  

 

 


  百利颜料公司要求自力涂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自力涂料公司却以送货单上的签收人非该公司员工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百利颜料公司通过拨打“110报警进行取证。近日,嘉定区法院作出判决,自力涂料公司给付百利颜料公司货款人民币2.54万元。

  去年56间,百利颜料公司两次向自力涂料公司提供了各种型号的钛白粉共计价款为人民币3.31万元。嗣后,百利颜料公司向自力涂料公司催要货款时,自力涂料公司以有质量问题为由,退回了钛白粉500公斤,计价款为7650元,但对剩余的货款2.54万元仍拖欠不付。为追讨货款,百利颜料公司于今年823日将自力涂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百利颜料公司支付货款2.54万元。

  庭审中,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百利颜料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送货单二份。但自力涂料公司对该送货单提出异议,认为在收货单位处签名的“黄小梅”非其公司的员工,其亦未委托该人签收货物,其与原告间不存在买卖法律关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质证情况,原告向外来劳动力使用管理部门查询被告用工情况,但获悉被告未对其用工情况进行登记、办理保险等相关事宜。

  10月的一天,在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就签收人员黄小梅系被告员工进行举证的情况下,原告发现签收人员黄小梅在被告公司内后,遂以发现诈骗犯为由向110报警,以取得出警记录,证明该女子系被告员工。

  嗣后,被告在庭审中仍否认该女子的身份,表示因该女子与其有业务往来,该日正好到其公司商谈业务,但未提供双方系业务关系的相关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报警取证虽属无奈之举,但结合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明及向当日出警民警了解的相关情况来看,原告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效力,可以认定原告送货单上签收的人员“黄小梅”为被告的员工,原、被告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被告辩述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无理抗辩,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本案折射出了现今经济往来中的不诚信现象,在很多情况下,供货方仅凭送货凭证向收货方主张价款,收货方往往会以非其员工签收为由否认业务关系的存在,对此供货方要举证证明签收人员的身份则困难重重,尤其在收货方用工制度不健全甚至缺失的情况下,供货方根本无法取得相关的证据。由此,在经济往来中,双方应规范操作,签订书面合同,供货方应及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货同时交给收货方签收,以求能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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