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学习——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所内新闻 | 作者: | 时间:2019-02-15 | 已阅:646
业务学习——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时间:2007年8月15日
地点:高通所会议室
参加人员:敬云川律师,李世新律师,敬建川律师,王万利律师,陈明,龙念娜,蒋哲人,哈尼
主讲人:蒋哲人
记录人:陈明
讲座主要内容: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一、律师执业风险
若律师不能保护自己,就不能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这是每个律师的至理名言。每一种工作都脱离不开一定的风险,只是有的风险大些,有的风险小些,作为执业律师有必要了解律师的执业风险。
 
(一)风险来源
1、政府或政府机关。如某张律师曾因被涉嫌支持某单位上访被司法局停止执业半年的处分。又如某律师所被某政府领导签发了“立即停止某某律师事务所在某某地区的一切活动”的签发令。
2、公安机关或执法机关。在青岛地区震动最大的是发生在权威律师所的权威律师王某,因职务行为参与审查某法律顾问单位的购销合同,因合同未履行被检察机关以参入诈骗罪逮捕,关押了长达一年之后以律师渎职罪被判一缓二,几乎全体青岛律师为他喊冤,心力交瘁的王某几经申诉,最终予以平反。
3、当事人。有的人把败诉的怒气转移到对方代理律师,甚至直接加害律师。律师遭到向对方不满,似乎情有可原,目前为数不少的是来自自己的委托人,诸如收费问题,办案质量,虚假承诺,已是司法部门接受数量较大的投诉案件。
4、同仁。律师之间的相互倾轧、诋毁、中伤也是不可忽视的。司法机关在处理当事人投诉案件中,大量案件竟有律师在后边操纵。
 
(二)当事人诉律所案例
1、光明所
 光明所在代理一起债权债务纠纷案时,与当事人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后因律师事务所搬迁地址发生变化未能及时与当事人相互取得联系,使得委托事项过了诉讼时效,给委托人造成六万余元经济损失,法院判令光明所赔付。光明所辩称:该所律师已经为当事人写好起诉书,只待当事人签字后去法院起诉,但由于当事人一直未在起诉书上签字,而律师又未能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故无法到法院立案。
2、华城所
华城所是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英才,相约清华”活动项目的法律顾问,华城所委派两名律师作为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办理约定的非诉讼业务。由于此项业务时间仓促、地域广泛等复杂原因,同方公司终因《活动指南》奖金最高限额内容违法而受到工商局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华城所辩称:他们严格按照合同书的要求,认真地履行自已应尽的义务,多次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同方公司在工作中存在的失误提出警告,并要求同方公司在奖金方面做出相应调整,以避免有奖销售最高奖的奖金额超出规定标准。但具体操作由同方公司自己掌握,并因同方公司自己的失误,致使对于有奖销售中关于车票报销等费用的规定超过了奖金最高额限制。华城所和同方公司对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产生分歧,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同方公司将华城所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华城所律师未尽到作为法律服务者超越一个理性的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故华城所的行为违反了其应当保证项目合法性的合同义务,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的违约责任。
3、启明所
同方公司终因《活动指南》奖金最高限额内容违法而受到工商局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华城所辩称:他们严格按照合同书的要求,认真地履行自已应尽的义务,多次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同方公司在工作中存在的失误提出警告,并要求同方公司在奖金方面做出相应调整,以避免有奖销售最高奖的奖金额超出规定标准。但具体操作由同方公司自己掌握,并因同方公司自己的失误,致使对于有奖销售中关于车票报销等费用的规定超过了奖金最高额限制。华城所和同方公司对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产生分歧,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同方公司将华城所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华城所律师未尽到作为法律服务者超越一个理性的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故华城所的行为违反了其应当保证项目合法性的合同义务,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的违约责任。
4、三信所
原告王保富之父王守智与被告三信律师所签订了《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书一份,约定:三信律师所接受王守智的委托,指派张合律师作为王守智的代理人;代理事项及权限为:代为见证;律师代理费用为6000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时间为2001年8月28日;协议上还有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王守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三信律师所在该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但该协议书未标注日期。同年9月10日,王守智又与三信律师所指派的律师张合签订了一份《代理非诉讼委托书》,内容为:因见证事由,需经律师协助办理,特委托三信律师所律师张合为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代为见证。9月17日,三信律师所出具一份《见证书》,附王守智的遗嘱和三信律师所的见证各一份。经被告见证的原告父亲王守智生前所立的遗嘱,由于缺少两个以上见证人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在继承诉讼中被法院认定无效。原告作为继承诉讼中的败诉方,不仅不能按遗嘱继承得到父亲的遗产,还得按法定继承向其他继承人付出继承房屋的折价款。被告在见证原告父亲立遗嘱的过程中有过错,侵害了原告的遗嘱继承权利,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应当赔偿。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房屋折价款、遗嘱见证代理费、两审继承诉讼的代理费、诉讼费等损失共计134893.75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公民在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想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时,通常向律师求助。律师是熟悉法律事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在担任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时,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王保富的父亲王守智委托上诉人三信律师所办理见证事宜,目的是通过熟悉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提供法律服务,使其所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三信律师所应当明知王守智的这一签约目的,有义务为王守智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三信律师所不能以证据证明其与王守智约定的“代为见证”,只是见证签字者的身份和签字行为的真实性;也不能以证据证明在签约时,该所已向王守智明确告知其仅是对签字见证而非对遗嘱见证,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三信律师所上诉主张其仅为王守智签字行为的真实性提供见证,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二、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
律师执业风险如此之多,我们应当在谨慎从业中将执业风险规避到零,这是我们的期望。律师在施展业务才能的同时,必须意识到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树立诚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首先,做到勤勉尽责,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之一。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应当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履行各种职责。律师首先要严于律己,才能做公道正派的律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全社会的追求,律师要通过自己的全部执业活动,当好一名卫士。为此,需要律师内化于心,外见于行,坚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一身正气,不畏权势,清正廉洁,不谋取非分之利,拒收不义之财,不进是非之地,堂堂正正做事,清清白白做人,以此为立足点,站稳脚跟。
其次,严格规范的管理,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基石。一些律师事务所在发展初期,首先考虑的是如何扩展业务,在竞争中求得生存,不够重视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规范化。虽然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但是没有认真遵守和执行。严格规范的管理可以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铲除滋生问题的土壤。
最后,不断提高执业水平,是律师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保证。律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正确看待问题、恰当解决问题,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天地广阔,唯有不断强化自身,方能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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