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学习纪要
时间:2006年12月6日
地点:高通所会议室
参加人员:张晨阳律师,王万利律师,张秀春律师,李世新律师,许光红律师,敬建川律师,高强律师,高倩,高光明,夏晓红,邹自立
内容: 学习《企业破产法》
记录人:高倩
主讲人:许光红律师,张晨阳律师
高光明读法律条文,大家对有疑问的地方展开讨论。
总则:第二条关于法人破产的适用条件,许律和张晨阳律师做了详细的讲解。张秀春律师提出了对于第134条第二款金融机构破产适用具体办法的疑问,针对此问题,大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得出结论为金融机构正常清算,如发现资不抵债,则进入到破产程序。
第二章 第一节 申请
债务人可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而债权人只可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
第二节 受理
关于程序性的规定,大家没有问题。
第三节 管理人
大家一致认为应该会出司法解释对此节适用进行详细的规定,管理人报酬可能不会太高。管理人可由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事务所可争取这方面的业务。许律认为个人担任管理人只有禁止性条件,没有列举性的条件要求。管理人有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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