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证据存在疑点会败诉
经济案件 | 作者: | 时间:2015-04-20 | 已阅:1524


  法制网北京4月8日讯 记者黄洁 实习生梁小天 合作未成讨要先期支付的项目款60万元,可对方却拿着一张《收据》说已经将全部款项以现金的方式返还。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此案,因被诉还钱的一方所提供的《收据》和证人证言漏洞百出,最终未能获得法院采纳,被判败诉。
  据了解,2011年,金路公司与东顶公司合作投标,为此金路公司通过转账方式向东顶公司支付了60万元,后因项目未中标,金路公司便起诉要求返还上述款项。诉讼过程中,东顶公司拿出了一份《收据》,称自己公司已经通过现金的方式将全部60万元都返还给了金路公司。
  可案件审理中,法院在审查后发现,作为关键证据的《收据》存在明显疑点。《收据》有一式三联,金路公司持有《收据》第一联和第三联,被告东顶公司持有《收据》第二联。金路公司持有的两联记载信息相同,交款单位处为空白,可东顶公司持有的第二联,交款单位处却记载了“东顶公司”字样,且字迹与其余信息的字迹明显不同。对于这份证据,金路公司表示,其公司曾不慎向东顶公司交付了《收据》第二联,该联中的交款单位名称系东顶公司自行添加变造的。
  为了证明支付事实,东顶公司的总经理张某作为证人出庭,称是其本人进行的交付。据张某描述,2011年12月下旬的某日晚上八九点,其在某商场北侧路边上,将装了60万元现金的无纺布袋交给了步行前来的对方公司吴经理。这60万元现金都是他家中所存及朋友还的欠款,但并未对此提交相应证据。
  东顶公司提供的这些证据,最终都没能得到法院的采信。原因是,东顶公司提交的《收据》,其形成过程存在明显疑点,而张某的证言更不符合常理。在张某的证言中,他在交付60万元的现金时,甚至连明确的还款日期都没有记住;东顶公司收取60万元是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但还款却采取现金支付,又没有证据证明60万元现金的来源,也与一般交易常理不相符;张某在晚间户外,用无纺布袋装大额现金,向独自步行的吴某进行交付,明显与保障财物安全的日常生活经验不符。
  结合上述情况,法院判决支持了金路公司要求东顶公司还款的请求。
  法官解释称,一般而言,加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是可以用来证明款项收付情况的,但是在该案中,《收据》的三联存在明显不一致的记载,不排除相关字迹是持有空白《收据》的一方后来添加变造而成的可能。在此情况下,对于主张还款的一方,应当继续提供证据,以便对还款的事实加以证明。在缺乏其他证据且其自己一方陈述又存有诸多疑点的情况下,其证明责任未达到,抗辩意见无法得到法院采信。对于此案反映出的问题,法院提醒,涉诉当事人各方应诚信诉讼,如实陈述客观事实,否则,在谎言被拆穿的情况下,得到的不仅仅是败诉判决,还可能负担高额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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