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将跨国维权
行业动态 | 作者: | 时间:2019-02-18 | 已阅:733
    自去年以来,在华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出现了非正常撤离的现象,如韩资企业的半夜逃离。我国部分地区出现少数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的现象,给中方相关利益方带来严重经济损失,也对地方社会稳定造成消极影响。近来随着发源于美国的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欧美投资人也未经过正常的企业清算和注销手续而撤离中国的情形。我们高通律师事务所最近就在处理一家美国企业投资的医疗服务企业的善后事宜。今年5月份左右,该外商独资企业的美国投资人由于破产,其委任的中国公司的三名董事突然离职回国,致使在北京的企业陷于停顿,业务无法开展,员工没有解聘,到期的办公室租金无人支付。其在美国投资人的破产管理人委托律师介入,但由于种种原因,律师开展工作也困难重重。

     针对上述现象,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日前联合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正式将针对外资抽逃之“追责”上升到国家高度,并使律师开展有关代理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和政府支持。如果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中方将跨国追究并诉讼,坚决维护中方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已与许多国家缔结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这些条约为有效处理跨国民商事案件、打击刑事犯罪、追捕逃犯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为处理外资非正常撤离导致的经济纠纷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上述《指引》明确提出,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系统内工作程序及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在本国向外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外方根据所缔约条约有义务向中方提供司法协助,例如向位于该国的诉讼当事人送达传票、起诉书等司法文书,调取相关证据,协助调查涉案人员和资金的下落,搜查扣押相关物品等。

  根据《指引》,不履行正常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最新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指引》规定,中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我国法院胜诉后,如败诉的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方可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对于极少数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指引》严正表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以最大程度地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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