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学习——劳动合同法
所内新闻 | 作者: | 时间:2019-02-16 | 已阅:904
业务学习——劳动合同法
 
时间:2007年5月22日
地点:高通所会议室
参加人员:王万利律师,李世新律师,敬建川律师,张少飞律师,张秀春律师,陈明,夏晓红,龙念娜,蒋哲人,哈尼
主讲人:王万利律师
记录人:陈明
讲座主要内容: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实践中的许多问题都会涉及到劳动法律知识,而劳动法涉及面广,既多又杂,这样就需要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多学习、多积累。此次学习会我们就以新的《劳动合同法》为线索,将劳动法律知识捋一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这一条是对旧法的突破。新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其实,有些用人单位早就已经这样做了,他们在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将规章制度、劳动手册等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以告知劳动者,完全符合新法的要求。当然有些用人单位没有做到这点。我们以后在给用人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就应该注意要提示公司在签署劳动合同时首先要将规章制度、劳动手册等告知和提醒雇员。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这一条是新的内容。新法加重了对不签劳动合同单位的责任,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新法规定,自用工之日开始,用人单位就相当于已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就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在这段时间内支付劳动者两倍的报酬。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过去固定期满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为主动方。现在按照新法的规定,劳动者占主动,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条第三款也规定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及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样,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稳定,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本条内容不新,但过去从未写在劳动法上。新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样就限制了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从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条是对试用期工资的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同时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二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没什么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此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责任。根据新法,除培训费用外,用人单位一般不能要违约金。所以,对职工来说跳槽没有什么约束。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新法中这一条的规定很实用。以前,对于企业职工流动有过规定,但很泛。第二十三条很明确地规定了职工签协议有经济补偿。职工辞职后,经济济补偿按月支付,但没有规定经济补偿的数额。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这是劳动合同法中的新的内容,但不是很新的提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在过去,劳动者要先经过劳动仲裁,而根据新法,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是,本条规定在实践中操作起来难度会很大。一旦有异议,支付令就会失效。而往往单位总是能找出理由来少支付劳动者报酬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结合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条规定情形之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用提前通知。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目前情况下,由于无法律依据,劳动仲裁中不支持支付一个月工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规定内容不新,但在实践中很常用,所以特别提出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五)款规定了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形。过去对于该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不确定,是在用人单位被撤销时呢还是在协议终止时呢?而新法则确定是在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时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一条是新的规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这一条也是新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时间、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的时间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关于劳务派遣的问题,过去法律法规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可以参照,现在新法就该问题专门作了规定。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本条规定的是新的内容。其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等规定都是我们应该注意的。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本条规定了跨地区的情形下,劳动报酬要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这一条的内容也很重要,我们在以后的法律服务工作中,在为当事人拟定合同时可以加上该条款。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本条很关键,它是对劳务派遣范围的限定,即: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法规定了在个人承包经营中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发包方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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