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学习纪要之十
所内新闻 | 作者: | 时间:2019-02-16 | 已阅:792
时间:2007年6月6日
地点:高通所会议室
参加人员:张秀春律师,王万利律师,李世新律师,敬建川律师,高倩,李文超
主讲人:张秀春律师
记录人:高倩
主题:公司登记,股权出资,注册资本认定,国企改制
一、公司登记
(一)公司登记管辖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外商投资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3、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1)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二)公司住所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二、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基本上是为改制服务,虽然有《股权投资登记管理办法》,但新设公司在实务操作上很难获得批准用股权出资。
三、注册资本认定
注意:在增资时的缴纳方式为:在变更时,交纳不低于20%,其余在两年内分期交足。
四、国企改建为多个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改建时需要变更的:
(1)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单独股东的股份公司;
    (2)吸收新股东改建
    (3)吸收合并组成公司
    总公司改制,下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也要相应改制。

上一篇: 新网站改版开通!

下一篇: 深圳市安吉源电子有限公司聘请我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