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内新闻 | 作者: | 时间:2019-02-15 | 已阅:909
时间:2007年3月7日
地点:高通所会议室
参加人员:张晨阳律师,张秀春律师,王万利律师,李世新律师,敬建川律师,谭莉律师,梁爽,杨巧云,高倩
主讲人:张晨阳律师
记录人:高倩
讨论内容:
1、2007年3月—6月学习计划
法律法规学习,拟占用十次学习计划
(1)破产法 张晨阳律师
(2)合伙企业法 张少飞律师
(3)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规定 张秀春律师
(4)公司法 谭莉律师
(5)物权法 李世新律师
(6)企业所得税法 敬建川律师
2、问题讨论
(1)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处置?
产权单位收回,由其决定如何处置
(2)甲欠乙债,乙要求甲将房子卖与乙,甲、乙双方签订一售房合同,以甲的欠债作为购买房子的款项。但其实甲对房子并无处置权,甲与丙(所有人)对房屋另有协议。
a. 甲卖房屋抵债的协议是否有效?
有效,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即有效。
b. 丙要求解除与甲的协议,能否得到支持?
合同法第93条规定的解除权与撤销权不同,所以起诉时应注意选择“诉因”。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因而解除合同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如果丙的情况符合解除合同的规定,以解除权为诉因起诉,有可能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