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有望通过
有委员建议把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写入草案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5日讯 记者杨傲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4日下午分组审议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经过前两次的审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已趋成熟,更具有针对性,建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陈难先委员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得很好,特别是增加了“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但“周边”的范围应由各地实施细则中规定或征求学校意见。
王维诚委员就草案的第34条网络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说,我国网民的主体是青少年,所以提高青少年的网络文化素养应该是当务之急。目前青少年在使用网络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上网的动机方面,不少青少年上网的主要目的是休闲娱乐。二是在上网的时间上,一些青少年的上网时间过长。其中有少数青少年沉迷于网络,严重影响了学习,甚至患上了网络成瘾症。三是青少年对网络信息的分辨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强,不少青少年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也包括受到暴力和色情网络游戏的不良影响。草案中第34条讲的就是这个问题,建议在这条中再增加一句话“发挥社会教育的功能,对未成年人进行正确认识和正确使用网络的引导和教育”。社会教育的功能比较多,像媒体、报纸等各种传媒都可以,也包括学校。此外,对少数患上网络成瘾症的青少年也要给予关心,建议再加一句话“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未成年人网络成瘾问题的研究以及帮助未成年人脱离网络成瘾的矫正活动”。
孙英委员说,草案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建议把“受教育权”写上。因为这里所列各种权利,代替不了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来讲是至关重要的事情,是未成年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在现实中,由于多种原因,很多未成年人得不到应有的教育。在总则第3条列入“受教育权”能更好地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这种基本权利的保护,也反映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来源:《法制日报》200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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