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已从法理上分析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不再是遗产,因此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则不能适用我国《继承法》的“法定继承均等分割”原则,同时“死亡赔偿金”也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也不能按照共有原则进行处分,基于死亡赔偿金是死者的余生年岁内的经济收人损失的补偿,这些损失至少包含死者生前依法承担抚养义务、扶养义务,赡养义务而相应支出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在内,当然还包括其它损失。由于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三者之间的支出差额也比较大,因此,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也不能按照“均等分配”原则进行,而是依照“谁有损害谁能获得赔偿”、“谁受到的损害越大谁就受到的弥补越多的”分配原则。一般说来,死亡赔偿金的实际分配顺序是这样,首先要剔除出实际安葬费(谁支出谁受弥补)、各权利人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外,余下的赔偿金分割应综合考虑以上分配原则及与死者生前生活依赖及紧密程度等因素予以合理分配,同时分配方案要符合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原则,尽量做到情与法的和谐与统一。
上一篇: 公司资产收购合同
下一篇: 法定夫妻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