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
律师手记 | 作者: | 时间:2014-12-10 | 已阅:1712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指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人损失的一种补偿。“死亡赔偿金”按其含义分类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死亡赔偿金”包括以下费用:(一)安葬费;(二)扶养费(包含抚养费,赡养费);(三)死亡预期损失赔偿金;(四)其它损失费(生前所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上述“死亡赔偿金”费用范围的界定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而确立的,该条明确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安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由此可见,广义上的“死亡赔偿金”不仅局限于“死亡补偿费”,尚包含其它的相关费用;狭义的“死亡赔偿金”,实际就是“死亡补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从以上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来看,“死亡赔偿金”通常是指狭义上的“死亡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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